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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讲堂:发包人不认可签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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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人以无权签证为由不认可签证

案情介绍:某项目施工期间,监理公司、承包人和发包人定期召开施工现场会,对施工计划、完成进度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报总结,并以会议纪要方式通报各方。同时,监理公司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以签证和书面方式进行了确认。然而,由于施工期间监理公司无资质证书,承包人和发包人对无资质监理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能否作为结算依据发生争执,协商无果后,承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认为,监理人作为签证人尽管不具备相应资质,但签证并不必然无效。

法理分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监理人是发包人授权的代理人,即使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监理人的权限,承包人也应有理由相信监理人有权签证确认工程量。即使不具备相应资质,也不必然导致监理行为无效。

风险防范:施工合同或者会议纪要等已明确告知发包人员、监理人员、设计人员权限的,对于其超过权限范围的签证,承包人应该要求取得发包人认可,或者找愿意签证且签证内容与其职务大致相关人员进行签证。

 

二、发包人以价格过高为由不认可签证

案情介绍:某工程的施工合同未约定墙面批荡价格,承包人依约向发包人报送了单价分析资料,并由发包人盖章确认。竣工结算时,发包人认为批荡价格过高,要求按《装饰工程107胶白水泥满批二遍预算定额》调整批荡价格,否则不结算。协商未果后,承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认为签证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发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法理分析:《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在承包人报送的价格分析表上签字盖章,则所形成的签证是一份法律意义上的补充协议。发包人认为签证价格明显超过市场价格,显然有失公平。

风险防范:对于已成功拿到的签证,如价格较高且合同未强制约定提交时间,在申请进度款时可暂不提供,以避免影响双方关系;承包人可以在竣工结算时向发包人提交该签证复印件;提交签证后,发包人要求变更签证的,承包人完全可不同意变更,甚至可通过打官司拿回相应工程款。

 

三、发包人以事后补签为由不认可签证

案情介绍:某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筹建处会同现场监理部对早已完成的围护桩水平支撑因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补充了签证。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在结算前,对施工过程中手续不全之处补充签证。但在结算过程中,发包人认为事后签证不能反映施工真实情况,没有效力,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双方遂起争执,协商未果后,承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认为工程已实际竣工,并由发包人补做签证,应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法理分析:《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通用条款第15.3.2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师补做的签证是发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的一种追认行为,在合同未明确规定未按规定时间签证的事后签证无效的情况下,只要签证内容真实,即使是程序上有瑕疵,也应作为结算依据。

风险防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签证程序,申请签证并要求发包人及时签证,保存好发包人签收承包人申请签证及催告的凭证;发包人拖延签证的,承包人应发函催告,要求其及时签证,尽量不要事后补签;发包人不认可事后签证时,承包人宜坚持认为该签证是有效的,并可提供竣工图及相关隐蔽工程竣工资料,说明签证内容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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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讲堂:发包人不认可签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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