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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实施及评价工作相关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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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陷认定应当着重注意哪些事项?

1、一个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影响一个或多个控制标准

控制标准是对各主要业务流程具体业务环节应满足的控制要求。公司的各个业务流程是互相联系的,一个控制缺陷可能会影响多个控制标准。因此对内控缺陷进行认定时,应当充分考虑该缺陷对本业务流程和其他业务流程的多个控制标准的影响。例如:出纳与会计的不相容职责未分离的缺陷,不仅会影响资金管理流程的出纳编制银行调节表的控制标准,也会影响采购与付款流程的出纳编制付款凭证相关控制标准。评价人员应当在综合考虑此项不相容职责未分离的缺陷对不同业务流程、不同控制标准的影响后综合做出判断。

2、内控缺陷的认定与是否发生财务报表错报或者损失无必然的对应关系,而取决于控制缺陷是否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错报或者损失

内控缺陷的认定与是否已经发生财务报表错报或损失没有直接关系,未发生错报或未产生损失,不代表该项缺陷不严重。沿用前面出纳与会计不相容职责未分离的示例,评价人员通过测试了解到虽然该缺陷目前尚未给公司带来损失,但是这项内控缺陷存在潜在发生的可能性,如出纳未来熟悉业务流程后,可能利用该缺陷伪造付款凭证挪用公司财产,且这种可能性因为控制失效预计很难被发现。因此,评价人员应当根据缺陷认定的标准来评估可能导致的财务报表错报或损失。

缺陷认定时,对可能性和影响金额的判断一般是依据历史数据和过往情况做出的,因为在企业内部控制和经营环境相对稳定时,历史数据或状况更容易被评价人员所识别,所提供的参考价值亦相对可靠。

3、负责缺陷认定工作的评价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并应接受培训以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评价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是得到恰当缺陷认定结论的必要条件。在开展缺陷认定工作时,应当合理安排评价人员的组成结构,避免出现评价工作与自身工作成果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同时,要对评价人员进行有效的内控相关知识培训,使其对内部控制理论及其评价方法做到充分理解和掌握。

 

二、内控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发布,要求执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企业,应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评价报告,同时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这意味着外部内控审计变成与财务报表审计一样的经常性业务,每年需要执行一次。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以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以下简称整合审计)。理解这一规定,要明确两点:一是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是两种不同的审计业务,两种审计的目标不同;二是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可以整合进行。内部控制审计要求对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财务报表审计中,也要求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并在需要时测试控制,这是两种审计的相同之处,也是整合审计中应整合的部分。但由于两种审计的目标不同,审计指引要求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要同时实现两个目的:(1)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2)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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